近日,上海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家乐福(上海)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销售
农药残留超标的
食用农产品,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月7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沪市监浦字〔2021〕152021006163号),函请该局协助调查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销售至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贺龙体育店的风干姜抽检不合格事宜。2022年1月24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整个家乐福供应链的日常管理。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贺龙体育店销售风干姜产品。该产品于2021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抽检结果为噻虫胺项目检出0.70mg/kg,标准要求≤0.20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向佳农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采购上述批次产品共40公斤,进价为12.3元/公斤(免税),并全部销售至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贺龙体育店,售价为12.3元/公斤(免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风干姜产品的违法货值金额为492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